机构设置
区人大常委会设正科级办事机构1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挂信访办公室牌子),设正科级工作机构1个,代表工作委员会;设正科级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7个: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设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1个: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事务中心;设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1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管理的区人大新闻中心。其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牌子)
(一)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及会期有关服务工作;
(二)组织起草和审核修改以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进行有关检查、视察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值班、通讯、文秘、档案、收发、保密、决议决定督办、政工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纪检、财务、后勤保障、治安保卫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方面的日常工作等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文书的处理和报刊杂志征订、分发工作;
(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
(六)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妥善处理带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七)认真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及其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落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向常委会提供社会动向和重要的信访信息。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事务工作。
(二)负责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关工作。
(三)负责区人大代表和办理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和个别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有关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办理有关辞职事项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牵头做好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公示、任前调查、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公告等具体工作。
(八)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落实代表知情知政权利,组织代表履职培训,统筹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组织代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列席会议等活动。
(十)负责保障代表工作经费;督促或处理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有关工作;调查或依法审查侵犯代表合法权益和协助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案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
(十一)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指导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十二)负责代表履职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工作,开展代表工作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宣传推介优秀人大代表。
(十三)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有关规定的立、改、废的前期调研工作,提出草案,提交审议。
(十四)负责围绕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十五)负责答复乡镇人大在选举、任免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中的问题。
(十六)办理选举和代表履职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七)完成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国家监察和司法制度等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牵头审议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财经预算、经济发展等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初审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审查区人民政府年度决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出审查报告,对财政预算实行联网监督;
(五)负责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批复备案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六)经主任会议批准,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八)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九)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十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农业、农村、林业等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市管理等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区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民族、侨务、外事、对台、宗教、港澳事务等与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委员会有关的问题和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与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一)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等同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草案、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
(五)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
(九)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区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事务中心
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全区财政数据进行查询、预警、分析、服务等。
十一、区人大新闻中心
负责制订区人大新闻宣传报道、网络建设等信息化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