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司法公正常德行涉企案件评选结果的情况通报
区司法公正常德行组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涉企案件评查评选和专项督导活动的方案》,10月底至11月初,我们涉企案件评查评选及专项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森林公安局等五家单位报送的涉企典型案件13案27卷进行了评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结合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区森林公安局等六家单位自评及交叉评选的情况。我们涉企案件评查评选及专项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从办案过程和办理效果等方面,对报送的涉企典型案件进行了仔细查阅,共评选出优秀案件5件,良好案件3件,瑕疵案件5件。
优秀案件:①区法院办理的原告常德飞象豆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金润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②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③区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④鼎城公证处办理的申请人常德华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湖南德诚担保有限公司抵押登记公证案件;⑤区森林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
良好案件:①区法院办理的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案件;②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金冬某、金琳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③鼎城公证处办理的申请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案件。
瑕疵案件:①区法院办理的原告常德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②区法院办理的原告常德明泰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件;③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④区公安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⑤鼎城公证处办理的申请人常德市禾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证据保全公证案件。
二、问题清单
瑕疵案件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该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而给杨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该案有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但卷宗内未附出庭通知相关材料;P146扣除审限登记表,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庭外和解,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而该案在2017年7月27日就已宣判结案,庭外和解形同虚设;P171开庭笔录,宣判时间没有确定,庭后也没有通知。
瑕疵案件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P55送达回证,向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但没有签收成功,何时送达、是否送达到不得而知;该案为缺席审理,宣判时间未通知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回证上签收人“张志勇”身份没有注明。
瑕疵案件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P36-37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盖章处没有填写时间,“闻香月”应为“闻湘月”,电话告知不符合送达要求,告知受害人员工与法律规定不相符;P41讯问笔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时未制作讯问提纲,欠严谨;P72公诉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是否适用缓刑未提出。
瑕疵案件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侦查卷第3卷P8释放通知书,检察院收件人为空白;公安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证据方面存有不足,检察机关以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瑕疵案件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P37公证书,倒数第三排“附件4”错误写成“附件3”;卷宗整理顺序与卷宗目录不相符,部分资料整理混乱。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司法机关“生命线”,区各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的评查力度,不断完善评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对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与考核,切实提高办案能力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执法司法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影响到执法司法的公信力,要不断增强行为规范化意识。在案件的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恪守行为规范,切实提高行为规范化水平。尤其是在办案细节上,要坚决杜绝随意的、缺乏规范约束的执法司法行为现象的出现。
(三)进一步注重办案效果。法律效果是基本标准,办案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要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树立正确执法司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充分考虑群众感受和社会评价,注重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鼎城区司法公正常德行组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一审/张冰 二审/王湘庭 终审/周跃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