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陈国政等同志的免职通知
经2017年6月27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免去:
陈国政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高英杰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蔡立龙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曾庆华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宋习彩同志的区人民法院税务法庭庭长职务;
梁富国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潘 庆同志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鼎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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