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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2013年“司法工作常德行”活动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巩固阳光司法的活动成果,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法治鼎城建设的要求和我区司法工作的实际,现就2013年我区“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成立组委会,成员单位为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工委、内司工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组委会由区委书记刘定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君,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勇任顾问,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湘建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洪振坤,区人民法院院长鲁祖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光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龚天宝,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周跃华任副主任,区纪委副书记尤明清,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万建文,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郑立军,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赵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何奕波,区司法局局长刘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廖晓岚。

    组委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的日常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周跃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具体负责活动的联络及相关事宜,办公地点设在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二、活动主题: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进司法程序公开,揭开司法程序的神秘外纱,把司法权的行使置于当事人、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效减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增强全区司法干警公正司法的自觉性,提升全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基本要求

    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依法落实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有序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司法职权相关的活动或事项予以公开。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适时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及时充分的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办案程序、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充分、如实、全面公开。

    (四)依法监督的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妥善处理好监督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的关系。

    (五)改革创新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要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对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五、活动安排

    4月,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依据市活动组委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鼎城区2013年“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方案初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司法公正常德行”组委会讨论通过活动方案。

    4—5月,区活动组委会召开2013年“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第一次全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分别制定2013年“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实施方案,报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司法机关整理完善司法公开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考评机制,打造司法公开平台,实行从案件受理、立案、办理、结案、回访等全过程适时公开,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并将司法公开具体措施、考评机制报活动组委会备案。

    4—5月,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各基层派出所执法情况进行调研审议。

    4—10月,各司法机关根据区组委会审定的活动实施方案开展活动,完善司法公开相关保障性措施,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努力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和方法,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和落实司法公开相关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开展“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情况进行暗访,并将暗访情况报区组委会同意后反馈被暗访单位。

    4—11月,区组委会组织4次以上旁听庭审活动;各司法机关分别组织4次以上旁听听证等活动,将司法过程真实、直观的向社会开放。旁听代表采取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的群体,组织诸如学生专场、行政机关专场或居委会、社区等专场。

    5月,各司法机关组织开展第一次“司法开放日”活动。

    6月,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6—10月,区组委会办公室采取上门、电话等方式对2012年以后结案的司法案件当事人随机进行回访,了解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各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情况组织抽查暗访,对区直司法机关上报的司法公开制度、考评制度,建立的司法公开平台,组织的“司法开放日”等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司法公开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9月,各司法机关组织开展第二次“司法开放日”活动。

    10月,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将本系统“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区组委会办公室。

    11月,区组委会召开“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总结会,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活动情况。

    六、活动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司法机关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一把手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及时处理活动相关事务。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和调研。区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对活动进行跟踪报道,采取开辟专栏、主办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宣传先进、推介典型,共同把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

    (二)突出重点。各司法机关要根据党委工作重心,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案件和热点问题,针对司法过程中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误解的案件和环节,做好信息公开和舆情分析工作,防止情绪化、非理性的社会舆论贬损司法公信力。通过活动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和“法治鼎城建设”,为全面推进城市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三)健全机制。各司法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健全司法公开的监督考评和保障机制,确保司法公开落实到位。对内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考核评价、举报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机制,多措并举,保证司法公开制度的长效实用;对外要拓展社会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落实民众对司法公开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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