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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鼎城区民族团结进步行活动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民族政策法规,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围绕法治鼎城建设,形式多样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行动,促进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善卷故里、幸福鼎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以“加强法制宣传,促进法治建设,保障民族和谐”为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解决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困难和问题的工作力度,努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主要内容
    1、强化宣传教育。配合省人大开展《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列》修订的立法调研,重点组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继续抓好9月份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法规宣传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对近年来全区民族工作取得的成就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2、推动政策落实。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少数民族群 众的法律意识;协助推动国家惠农、社保、医保等政策落实;开展文化、卫生下乡活动;为少数民族乡村解决部分突出困难和问题。
     3、服务社会发展。继续组织开展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专题调研,摸清我区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实情,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制定扶持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加强联络沟通,争取政策和资金项目,推动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
    4、建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干部人才问题专题调研,协助制定我区新一轮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五年工作规划,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5、繁荣民族文化。做好全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夯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基础,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指导许家桥回维乡为建乡三十周年庆典做好筹备工作,抓好许家桥回维乡中堰村迎接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村的检查验收工作,为中堰村继续争取“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维护民族团结。进一步明确外来区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专项组成员单位的职责,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少数  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抓好社区民族工作、排查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加强民族关系分析,进一步健全涉及少数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及少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和突发性情况,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活动安排
    11—4月,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活动内容,制定活动方案,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制定2013年活动计划,并报组委会办公室。开展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迎接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村的检查验收;向省市民族部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 邀请民进省委开展为许家桥回维乡中堰村送花鼓戏下乡活动。
    25月,配合市组委会开展相关活动;筹备许家桥回维乡建乡三十周年庆典。
    36月,开展少数民族干部情况摸底调研。
    47月,开展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调研;组织组委会成员单位到许家桥回维乡开展送文化、卫生下乡活动。
    58—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宣传教育月活动,对近年来全区民族工作取得的成就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进行宣传报道。
    610—12月,开展工作督查和考核评比,各成员单位写出年度总结报区组委会办公室。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行动是加强法治鼎城建设,实现我区民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因人事异动的,要及时调整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协同配合。组委会办公室切实加强工作衔接和活动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紧密沟通、积极履责,扎实推进。有关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开辟专题,及时刊登和播出稿件,增强宣传效果。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为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落实活动经费。区民族团结进步行动的活动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列入预算。各成员单位要对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活动的开展。
 
 附件
   
                         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行动鼎城组委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人大教工委(组委会办公室)
    1.受组委会委托制定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年度计划;
    2.承担组委会文件的起草和有关材料的综合整理工作;
    3.牵头组织组委会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4.组织开展与民族团结进步行动活动相关的执法检查、调研和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听取专项报告;
    5.做好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推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
    二、区委宣传部
    1.协助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宣传报道的计划和安排;
    2.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组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3.同本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道,参与重要新闻稿件的审查;
    4.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宣传任务。
    三、区农村工作部
    1.发挥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的职能作用,组织农口系统认真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
    2.帮助民族乡村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3.协调落实发展民族乡村农业的优惠政策;
    4.指导民族乡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生态能源;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民宗局
    1.配合组委会做好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行动的相关工作;
    2.配合组委会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帮助民族乡村加快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并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开展有关民族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3.根据组委会的安排,开展全区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4.配合组委会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典型经验的总结工作;
    5.配合组委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6.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区发展改革物价局
    1.研究民族乡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2.组织实施民族乡村和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发展规划的落实;
    3.在安排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倾斜和照顾;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工业信息化局
    1.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
    2.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利互惠的经济技术合作;
    3.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乡村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4.协调落实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区教育局
    1.指导民族乡村加快推进教育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落实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增加民族乡村教育投入;
    3.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帮助民族乡村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4.协调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教育援助;
    5.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两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聚居区汉族老考生)优惠政策;
    6.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的工作;
    7.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区科技局
    1.贯彻实施《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技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落实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发展;
    2.对民族乡村的科技进步事业给予倾斜和照顾,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解决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大力推广和帮助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和高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帮助加速科技人才培训和科技队伍建设;
    4.支持创建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区公安局
    1.指导协调本系统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工作;
    2.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管理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两种考生”的资格确认;
    4.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
    5.参与实施《湖南省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6.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民政局
    1.加强对民族乡村村(居)民自治、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等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促进民族乡村的社会建设与管理;
    2.在安排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资金和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倾斜和照顾;
    3.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财政局
    1.研究制定、协调落实有关民族方面的财政优惠政策;
    2.帮助民族乡村加强财源建设;
    3.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和民族工作部门财政方面的特殊困难;
    4.为民族团结进步行动鼎城组委会开展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关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了解和掌握全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的状况;
    2.协调制定实施全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队伍规划;
    3.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4.编制并实施民族乡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5.组织开展民族乡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6.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职业技能培训;
    7.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国土资源局
    1.研究制定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
    2.指导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有关问题;
    3.在开发利用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合法权益;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区住建局
    1.研究制定民族乡村建设规划,指导和帮助民族乡村加快建设,从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和照顾;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族乡村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和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3.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区交通运输局
    1.指导民族乡村编制交通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帮助实施;
    2.对民族乡村的交通设施建设从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和照顾;
    3.协调处理民族乡村在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区水利局
    1.对民族乡村的水利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照顾,帮助民族乡村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协调处理民族乡村在水利设施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3.指导民族乡村进行中小型水库的综合治理;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区农业局
    1.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
    2.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予以重点扶持;
    3.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区林业局
    1.在研究制定林业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
    2.扶持民族乡村林业发展,在安排资金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给予倾斜和照顾;
    3.督促、协调本系统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条例》的实施;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区商务局
    1.帮助民族乡村引进外援项目、资金和兴办出口企业;
    2.在执行统一的进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乡村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
    3.研究制定民族乡村内外贸人才培养计划;
    4.协调落实有关民族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区文广新局
    1.在研究制定文化艺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
    2.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3.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保护、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区卫生局
    1.研究制定促进民族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扶持民族乡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族乡村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族乡村的医疗水平;
    3.帮助民族乡村搞好地方病防治和卫生疾控工作;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区地税局
    1.研究制定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税收优惠政策;
    2.指导民族乡村培植税源,搞好税收征管;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区广播电视台
    1.制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宣传报道计划,组织力量对民族团结进步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2.加强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及文艺工作者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3.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广电事业的发展,扩大民族乡村广播电视的覆盖面;
    4.加强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民族知识、民族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
    5.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区体育局
    1.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2.督促、协调民族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工作;
    3.协助组织好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的相关工作;
    4.承办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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