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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现实意义与实现路径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为视角

前言

司法裁判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各项权益、修复遭到破坏的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古今中外,公正司法一直是世界各国普遍的价值追求,同样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局面初步形成。许多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完善解决。为了更好的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诸如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法治解决轨道,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目标,减少此类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信访事项,20142月和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实际上,当前推行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是党和人民对我国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要求司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运用法律程序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裁判处理,做到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的目的。

一、信访工作改革前我国信访工作的实际状况

(一)部分地区和部门违法阻挠群众越级信访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既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纷繁复杂的利益和矛盾冲突,其中大量矛盾纠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加上一些地区和部门工作不力,一些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使群众利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持续存在、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导致部分群众开始不相信本级政府,遇到问题,直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1]我国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即允许越级信访。但为了维护本地区综合考核成绩,一些地方和部门想方设法阻挠群众越级信访、进京信访,侵害群众人身自由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形成最终也无益于纠纷的解决的不良局面。[2]

(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交叉混杂

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对各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法律了解不多,即使遇到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也习惯于直接到政府机关上访。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以内告知信访人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由上述机关处理。该规定虽然使涉法涉诉信访得到受理,有助于不懂法群众获悉下一步的信访方向,但对问题的解决并无益处,也只徒增政府信访机构的压力,不利于信访事项的直接分流受理处理。

二、司法公正对我国信访工作改革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必要前提

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司法程序是为实现矛盾纠纷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而设计的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有效参与、司法官中立裁判的规则制度。公开公正的程序可以让诉讼参与人了解到要想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不仅要在法律实体上处于有理地位,还必须掌握相应足够的证据,才能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参与,能够让诉讼参与人更易理解和接受最终的裁判结果,逐渐形成群众相信司法权威,遇到纠纷时通过法律解决,在法律秩序轨道上解决矛盾纠纷的普遍规则。事实上,不仅程序公正非常重要,实体公正也是必不可少,而程序公正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即最终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也只有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结果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也会逐步养成,以法律规则解决矛盾纠纷,良好的社会秩序便会形成,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健康的柔性的稳定中,秩序井然,和谐发展。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正是将原本应由法律解决的问题交给政法机关去解决。2014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明确规定,对属于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20142月和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等。政府信访机构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不再受理,必然要求政法机关对相关事项的依法有效解决,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否则将造成群众反映和解决纠纷的政府信访渠道堵塞,而交由政法机关处理却又得不到公平公正结果的尴尬境地,这将极大的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司法公正将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将会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等待司法裁判。一方面,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事项中剥离出来,将促进普通信访事项依照信访处理工作的既定方式程序进行,逐渐形成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信访处理运行机制,保证信访事项的依规快速办理,及时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完全交给司法机关办理,可以让有法律依据的事项均在法治的轨道上、用法治的方式解决,最终实现一种在法律规则框架内“看似对抗激烈,实则有法可循”的稳定有序局面,促进行政机关法律思维的养成,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

三、新形势下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对于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选择,笔者以为,每个国家因为发展历史不同、法律文化不同,人民群众对法律精神、法律规则的信仰和遵守程度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形势下,司法公正对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也关系到整个信访工作改革的成败,不容轻视。就我国而言,实现司法公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深度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的最大原因在于司法处理过程知悉面的狭窄,因为对案件具体证据情况的不了解,即便专业法律人士对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也无法做出评析。因此,应当通过深化公开的方式促使司法机关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一是对于司法机关做出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必须明确说理,例如法院判决书中应详细阐述认定某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是哪些,不能采用笼统的概括性说明方式。二是将司法机关做出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予以布告,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知悉,方便群众媒体等监督。

(二)重视发挥律师监督作用,全面保障律师权利。广大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权利的充分发挥和行使可以极大的制约司法机关的违法违规作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然而,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广大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不乐观,有的地方存在着明显的禁止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阻挠律师阅卷等违法现象,将律师视为司法机关的对手,事实上,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可以促进相关司法机关更加严格的遵守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程序和标准,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因此,应当正确看待律师对司法办案过程的有效监督,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办案规范化、专业化程度,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促进司法公正。权力以恣意为内核,没有有力的外部监督,任何权力都将走向腐败。因此,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组织监督、纪委纪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畅通监督线索来源,保证问题能够及时到达监督者手中,并完善问题监督跟踪解决发布机制,防止发现的问题最后不了了之。[3]当前,尤其要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完善健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问责机制等,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监督积极性,使人大的监督工作更加明确化、制度化,提高监督成效。同时,要注意与其他监督主体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监督质量。  
  (四)践行先进司法理念,开展法治精神教育活动。司法公正离不开先进法治理念的引领。司法判案公正与否,固然与法官素质及司法体制相关,但亦与正确的法治理念紧密联系,是科学法治理念的外在物化表现。没有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决不会自觉地公正司法。现实中一些公正的裁判也很可能是“强大社会压力”、“严密地内外监督”下的被动司法结果;树立先进法治理念,则会信仰法律,从而克服权势高压、金钱诱惑,自觉地、积极地、执着地追求公平公正。另外,政府部门应当协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教育活动,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和司法工作者树立起法治意识,形成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

四、结语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改革任务,其要求地方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公正司法实现解决相关矛盾纠纷的目标,对于司法机关来讲,不仅是一项使命,更是一项挑战,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综合运用法律程序、法律技术解决疑难纠纷,做到司法裁判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逐渐的完全的走上法治的轨道上来,避免出现矛盾纠纷悬而不决的局面,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1]孙洪坤、蒋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088)。

[2]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3]郭羊成:从源头上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势在必行[J].中国人大,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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