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2023 年 4 月 25 日常德市鼎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常德市委、鼎城区委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二、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区人民检察院,对到期不回复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函告区监察委员会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符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化办理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同时将行政机关相关文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区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权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及时提供执法卷宗等材料。行政机关归口办公室负责检察建议的接收、回复工作。
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支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六、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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