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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8月28日区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我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有效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营造未成年人良好成长环境。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鼎城区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开展。
    三、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日内向区司法局开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委托函》,委托区司法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区司法局在收到委托函后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四、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区人民检察院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区人民检察院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身份信息。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应指派专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区人民法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六、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七、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管理区,执行严格的保管和保密制度。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为切实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步入社会,应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和心理辅导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实行“一人一心理辅导”工作机制,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九、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自觉守法及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促进校园安全和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表,在全区各个学校分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鼎城区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应当共同配合开展具体活动。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有学生涉及校园暴力或欺凌事件的,区教育局可以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对涉事学生进行司法警示教育。
    十、区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方式,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和贯彻实施本决议。
 
 
                                  鼎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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