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鼎城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鼎城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常德市鼎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
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由区委组织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任职前发言。
二、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均当场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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