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代表对区人民检察院等六个单位进行工作评议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0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鼎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组织代表对区人民检察院等六个单位 进行工作评议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区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次会议通过) 经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2014年组织代表对区人民检察院、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和区畜牧水产局六个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